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870号
徐高巧、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泽胜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泽胜支付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徐高巧对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高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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