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829号
宋晓军、高红: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商业贷款本金1,302,482.4元及利息17,273.34元、罚息271.97元、复利151.13元(后续利息、复利与罚息自2022年8月3日起,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4,000元;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3号东紫园069幢101室1-2层)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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