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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江燕萌、于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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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436

江燕萌: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于惠兰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8月22日的本金798,311.78元、利息3500元、罚息47,177.34元、复利1368.32元,本息共计850,357.44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3曰起至实际清偿曰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48号63幢601室的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燕萌、于惠兰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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