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824号
南京仕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巨园:
本院受理原告侯仁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侯仁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购买集装箱款309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期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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