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59号
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同才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马同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共计2777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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