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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江天仕宸(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术梅、沈加双、王玉虎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2-8716)
发布日期:2022-11-17
浏览次数:1,53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16号

沈加双、王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江天仕宸(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吴术梅、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中江天仕宸(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术梅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赴日技能实习外派协议书》于2022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吴术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天仕宸(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沈加双、王玉虎对被告吴术梅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术梅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江天仕宸(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8元,由被告吴术梅、沈加双、王玉虎承担661元,原告中江公司承担26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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