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01号
李强、曹永雷:
本院受理原告白鸿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00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鸿翔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7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白鸿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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