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40号
南京金丝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韬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蔡韬与南京金丝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蔡韬与南京金丝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二、南京金丝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蔡韬2021年2月1日至17日工资15,172.4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607元;三、驳回原告蔡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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