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666号
泰兴市钦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凌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市钦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凌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03月08日的借款223166.70元、利息18821.67元、罚息9645.66元、复利1548.67元,本息共计253182.70元,并支付自2022年03月0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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