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5398号
姚新瑞:本院受理原告郑苹与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5条退一赔三,判令被告偿还4780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