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86号
努尔皮娅·哈力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独家广告合作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20,000元(对应2021年8月26日所签订的合同);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订金2000元(对应2021年11月26日所签订的合同);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应返还合同价款的30%);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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