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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哲诉被告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1,33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00号

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哲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哲加盟费4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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