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621号
南京中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源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穆和利(身份证号:37131119991108231X):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千岁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三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中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补缴出资100万元及利息12004元(利息按LPR—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3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1月30日);2. 判令被告南京源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穆和利在2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位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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