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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泽鹏与被告王丹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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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01号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泽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丹返还原告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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