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袭美玲与被告黄熠辉、高其勇、杨林春、何旻,第三人王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程燕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843号
程燕:
本院受理原告袭美玲与被告黄熠辉、高其勇、杨林春、何旻,第三人王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程燕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袭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执恢12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判决被告1黄熠辉不享有案涉房产的权益,其名下房产的权益应当纳入执行;3.判决被告2高其勇、被告3杨林春、被告4何旻不应当参与本案执行财产的分配;4.依法判决原告袭美玲对案涉执行款项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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