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979号
胡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南、王静与被告徐承强、胡钢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房产(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6号左邻风度小区1栋903)中胡永夷所占16.67%的份额转让给王本8.335%和王静8.335%;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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