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238号
周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周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32,605.87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中截至2022年12月10日的利息387.89元、滞纳金2382.6元,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休闲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滞纳金等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本案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周小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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