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474号
南京尚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塑增材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华塑增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南京华塑增材制造有限公司品牌形象设计制作合同书》;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项目费用2240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9600元(大写:玖仟陆佰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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