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937号
张熹: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13784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熹支付违约金14895.36元(186192元*8%),保全担保服务费1500元;以上两项合计130179.36元。3、原告有权对登记在张熹名下车辆(车牌号:京B0E517)进行处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张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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