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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郑彩云与被告陈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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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3947

陈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郑彩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彩云人民币49,988元。二、被告陈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彩云资金占用费(以39,988元为基数,自2020118日起至2020119日止、以79,988元为基数,自2020120日至202032日止、以69,988元为基数,自202033日起至2020326日止、以49,988元为基数,自20203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郑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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