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49号
朱侃:
本院受理原告盛奇钢诉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文卉、第三人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解除原告与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 2.判令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订金10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从202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邓文卉对被告南京利鑫世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订金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