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015号
安徽省进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易新元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进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易新元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46,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6,1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易新元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被告安徽省进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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