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218号
姜旗金:
本院受理原告陆为昆与被告张雨、姜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17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陆为昆与被告张雨、姜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为昆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为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2620.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90.5元,由原告陆为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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