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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陈青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谢承友、谢承刚、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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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61号

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陈青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谢承友、谢承刚、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承友、谢承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陈青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57,8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7,8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陈青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被告谢承友、谢承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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