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911号
江苏德淼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志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黄顾娴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黄顾娴与江苏德淼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江苏德淼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黄顾娴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资17,49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87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0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268.11元;三、驳回黄顾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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