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94号
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祖洪:
本院受理张月华诉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小琴、徐祖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一解除合同《迈尔顿国际美语培训登记》;2.被告返还培训费138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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