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762号
韩威:
本院受理原告桓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桓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400元,及延付货款利息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以货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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