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聂艳娇与于浩、寇宝唐、南京市建邺区寇宝唐水产品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5
浏览次数:26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790号

于浩:

本院受理原告聂艳娇诉你、寇宝唐、南京市建邺区寇宝唐水产品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预期则视为送达,你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