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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英明与被告邬文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4
浏览次数:1,43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316号

邬文文:

本院受理王英明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邬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英明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689元;二、邬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英明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62.07元;以上两项合计28,551.07元。三、驳回王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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