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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程红伟装饰材料经营部诉彭坤、王景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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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104号

彭坤、王景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程红伟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材料款6156.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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