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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5民初16102号原告李其贵诉被告李其秀、李其凤、李其宝、李其芳、李其荣、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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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102号

李其凤、李其芳: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6102号原告李其贵诉被告李其秀、李其宝、李其荣与你们、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拆迁金额支付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享受当时的拆迁待遇。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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