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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龚茂平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刘红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2
浏览次数:36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350号

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刘红国:

     本院受理原告龚茂平与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龚茂平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9月17日的工资16185元、经济补偿金2754.87元、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4399.6元。二、刘红国对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的上述付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龚茂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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