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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素侠、刘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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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320号   

黄素侠、刘艺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黄素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34,827.14元、利息1004.48元及违约金(以334,827.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黄素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刘艺伟对黄素侠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2元,由被告黄素侠、刘艺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人:曹琼琼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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