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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蔡小华诉被告招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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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63号

招月:

    本院受理原告蔡小华诉被告招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被告拆卸的属于原告所有的室内装修及设备损失共计50000元;2、支付租赁期间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8296.25元;3、要求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贵任15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退租时因拆除设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34170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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