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17号
祝万照: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原告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十六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0月起至付清本金和利息全部款项结止,本金按照年息20%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标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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