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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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远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3月份工资差额1936元;2、支付2023年清明节加班费10000元÷30*3=999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4月3日至20日工资10000元÷30*18=6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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