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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志远诉被告南京优而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优而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邺吾悦广场店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1
浏览次数:1,41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27号

南京优而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优而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邺吾悦广场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远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3月份工资差额1936元;2、支付2023年清明节加班费10000元÷30*3=999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4月3日至20日工资10000元÷30*18=6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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