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70号
江苏韶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文浩: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曲窖艺名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曲窖艺名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500000元以及利息839166.67元(以本金9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止),并继续计算自2023年8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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