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788号
刘妍希(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102288742):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妍希通过昵称为“我有点不想理你”(UID:2698734263)新浪微博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公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刘妍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公证费损失777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刘妍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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