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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社区在地下室接待群众”,建邺法院“铁腕”执行为辖区社区排忧解难
发布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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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本应依判决义务向D社区提供办公场地,但自判决生效之日距今已过两年,提供办公用房一事迟迟未能落实。多次催促后,S公司竟提出将地下室提供给社区办工,这下社区可犯了难......


“不能让社区在地下室接待群众”

2019年1月,建邺法院判令辖区内S公司向D社区提供位于某路某号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自判决生效之日距今已过两年,S公司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未向D社区提供可用的办公场所。据悉,S公司在该地址掌握的办公用房面积远不止400平米,大多数用于招商租赁经营。在D社区多次向S公司催促后,S公司提供的所谓“办公用房”却是位于该地址的一处地下室。

深处地下的社区,群众办事寻找是否方便?同时接待多人,消防条件能否跟上?地下室阴冷潮湿,档案存放是否可靠?S公司表面上愿意提供办公用房,实际上给出的方案达不到妥善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标准。

S公司在本地“家大业大”,牵涉许多员工的“饭碗”;疫情期间,企业经营也确实遇到了一定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建邺法院执行局数次组织双方协商,但均以失败告终。由此,经研究,建邺法院执行局决定对S公司坐落于某路某号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强制查封。


“为群众排忧解难必须实实在在”

4月24日,建邺法院副院长刘俊、执行局局长盛云峰、法警大队副大队长鹿新宁带队前往S公司的办公场所。刘俊向S公司现场负责人释明,若S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地下室满足成为办公用房的条件,S公司可以在地下室中办公,将更便利群众办事的地面一层办公室腾出相应面积给D社区。

在被严肃告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之后,S公司一现场负责人依然阻挠法院查封行动,被强制带离现场。因其阻碍强制执行,建邺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当日下午,该公司相应面积的办公用房被贴上了封条,法院将视该公司履行情况,再定执行措施。社区及所在街道均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执行过程中,一些社会关系复杂、社会活动能力强的被执行人会误判法院捍卫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决心,认为可以凭借实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受到优容和宽待。诚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秉持比例原则,对执行行为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量,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希望被执行人诚恳履行,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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