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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619

1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建邺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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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

202112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判决:吴某耀、郭某伟偿还项某本金430.9万元及利息。后因吴某耀、郭某伟一直未履行义务,项某向建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建邺法院向吴某耀、郭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履行,建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后因吴某耀名下无其他可供有效执行或分配的财产,建邺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建邺法院查明,吴某耀曾使用其亲属吴某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持有财产,未主动向法院报告,其中20212月至20224月间,吴某耀使用吴某的微信收款1.9万余元,使用吴某的银行卡收款20万余元。据此,建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耀已涉嫌拒执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审查。

 

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耀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耀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且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并已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亲属的银行卡持有财产,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告诫其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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