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建邺法院一审审理的“索某诉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今年1月,该案还曾获第七届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一等奖。
基本案情
原告索某参加了被告徐某组织的社区团购,所购商品到货后发现实物与承诺不符,协商无果后遂将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所涉群接龙微信小程序中的“帮卖”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销售模式,其本质仍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案涉商品的帮卖团长,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属于法律规定的销售者。被告在销售时使用误导性话语,使消费者误认为能够以低价购得正版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507元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社区团购团长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自己的名义长期从事推销商品、提供购买链接、协调售后服务等活动,获取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且未以使消费者能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实际销售者,消费者主张该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点评
微信群接龙形式的“帮卖”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销售模式,其本质仍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本案判决社区团购团长应承担销售者责任,充分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维权指引
社区团购打破传统销售模式时空壁垒的同时,也模糊了销售过程中各主体间的既有界限。在认定团购团长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时,要区分有偿帮卖型团长与好意施惠型团长,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能、目的、行为等因素,依法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因此,团购团长应审慎组织社区团购,其在选择帮卖时要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商品的真实来源,并准确向消费者披露商品和商家的具体信息,从而维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