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22100号
朱金良,朱代高:
本院受理(2025)苏0105民初22100号原告张太丽与被告朱金良,朱代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太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第二次开庭公告费用通知后,一直未予缴纳,故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丽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张太丽负担。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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