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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无锡隆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路、江苏海沛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1
浏览次数:27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105民初23010号
鲁路、江苏海沛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无锡隆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路、江苏海沛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23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驳回原告无锡隆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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