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105民初5204号
彭迟:
本院受理原告巩华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巩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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