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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鞠磊、江苏明川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和盛丽晶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涛、殷月琴、殷月慈、殷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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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5765号

武汉和盛丽晶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涛、殷月琴、殷月慈、殷惠云:本院受理原告鞠磊、江苏明川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5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和盛丽晶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鞠磊、江苏明川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5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计算);二、被告殷月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鞠磊、江苏明川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0元,保全费1231元,合计23781元,由被告武汉和盛丽晶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涛、殷月琴负担。另由原告鞠磊、江苏明川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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