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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梅平诉被告张新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0
浏览次数:9,14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5)0105民初5788号

张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梅平诉被告张新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梅平给付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新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五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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