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7055号
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苏0105民初17055号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静与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资产托管服务合同编号202000677号的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2、确认陈静与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合同于2020年10月2日由代理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予以解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更多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