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794号
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履行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后期垫付装修款等费用9156.4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按照工程款0.1‰每天赔偿违约金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11月18日),计178.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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