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605号
广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贴现款2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号码为21033020650182020101474439017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驳回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7元,由原告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94元,由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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