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993号
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家岭、钟小琼: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一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归还的银行借款人民币八十万(¥800000)元及息14981.47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原告代为偿还款项利息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原告为追索该款项及罚息的律师费用28000元;2. 判令被告三钟小琼以其所有的位于鼓楼区归云堂4号三单元502室房屋承担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二王家岭、被告三钟小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 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223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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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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